解读:上述犯罪因涉及金融机构,是比较重的罪名,且通常由于数额极大而被重判,除贷款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外,其他三罪原来皆可至死罪。此类金融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实践中很多民营企业家为融得资金都会或多或少采取一些虚假手段,但其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用于了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司法机关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不同认定导致判决结果要么死刑要么无罪,争议较大。为此,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将其中仅在行为上采用了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并造成重大损失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规定为另一比较轻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最高刑期七年。此外,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0条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代表人物:杨斌、马志平、顾雏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解读:这是受融资难困扰的民营企业为获取资金而对抗政策歧视的一种冒险方式。由于实践中借款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性难以界定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好判断,造成了此类犯罪与民间借贷行为界线模糊,往往只要涉及的人数众多或不能及时还款即被定罪,其中集资诈骗罪最重可判死刑。
代表人物:孙大午、唐万新、沈太福、吴英
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第十一章 民企的命运 (第2/3页)
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十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
但吴英和吴永正一直不服判决。这次《意见》中特别提到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吴永正很激动,他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吴英要申诉到底。
“吴英案百分之百应当平反,我们一直做无罪辩护。”吴英案一直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辩护人,田文昌认为,吴英既无诈骗的目的,也无诈骗的手段,只向11个人借了钱,最后被定集资诈骗罪,这很荒唐。
9月27日,76岁的牟其中出狱了。
牟其中是中国民营企业史上的标志性人物。2000年8月,牟其中因信用证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牟始终认为自己无罪,10多年来,他在狱中的大半时间都在申诉翻案,经其代理人送出的材料高达几千份、上千万字。
出狱之后的牟其中计划要做很多事情,其中最主要的一件事是,推动其刑事申诉案的再审开庭。
这些企业家们都在为自己申冤,而申冤的企业家远不止他们。他们的案子是否是冤案,还有哪些案子是应予平反的冤案,仍有待司法机关的清查、甄别。
正如吴敬琏所说,甄别和纠正涉及产权的错案冤案,是一件需要一定政治勇气和智慧来处理的事情。
平反意味着纠错、追责和赔偿,也意味着对历史旧账的清算。这能顺利推进吗?
因为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在很多案例中,案件完了财产就没有了,很多案件纠正起来面临一个很大的阻力就是财产赔偿问题,为了不赔偿财产,他们会坚持错误不予纠正。
无疑,涉及企业及企业家的损失赔偿,远非自由代价的赔偿那么简单,损失怎么估算?谁来赔?怎么赔?这些都是问题。
举一个例子,就足见经济刑事案件平反之艰难。
《中国经济周刊》之前曾报道过海南民营企业家赵玉南2004年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该案的判决引起了法学家们的质疑,数十位法学家出具专家意见书认为,赵玉南案仅仅是经济纠纷,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赵玉南为此申诉12年,仍未有结局。在这12年中,最高法以出现新的证据,原审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多次启动监督程序,指令再审、提审、发回重审等,全案经历7次审理,6次判决,但地方法院均维持原判。
做人难,做企业家更难!做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几乎是看不清未来!
投机倒把罪
解读:“低买高卖”本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则,但在计划经济色彩依然浓重的改革开放初期,很多个体户、企业家因此遭受牢狱之灾。1997年,新《刑法》取消了这一罪名,但是,此后“投机倒把”行为仍然是工商行政部门处罚的对象。直到2009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删去了法律中“投机倒把”和“投机倒把罪”的相关规定,自此,“投机倒把”一词才彻底退出法律的历史舞台。
代表人物:年广久、温州“八大王”、牟其中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解读: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立法者设置了较高的公司注册资本门槛。有非官方统计显示,90%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实,从而造成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因此,目前该罪要么处于休眠状态,要么成为刑事报复的工具。法学界屡屡建议废除该罪名。
阅读叶家有仙名良辰最新章节 请关注读下小说网(www.duswx.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