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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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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公民权 (第2/3页)

省,最初是出于兵源不足的考虑;三世纪时期由卡拉卡拉皇帝颁布的《安东尼敕令》授予了帝国境内所有常住自由民以充分的公民权,但此时公民权已经没有什么重大意义了。罗马公民权在各个时代对个体自然人而言并不完全相同,但是通常而言,充分的罗马公民权应当包含下列组成部分。

【主要权力】:

·投票权(Iussuffragiorum):罗马公民享有参加罗马的各种政治集会,并投票的权力。

·荣誉权(Iushonorum):罗马公民享有竞选和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力。

·交易权(Iuscommercii):罗马公民享有合法拥有土地、财产和订立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契约之权力。

·通婚权(Iusconnubii):罗马公民享有自由缔结与罗马公民合法婚姻之权力;享有担任罗马家庭户主(paterfamilia)之权力;享有子女自动取得充分的罗马公民权之权力。

迁徙权(Iusmigrationis):当拥有罗马公民权者迁移居住地时,只要他在该城永久定居,就可以自动获得该罗马殖民地城市的公民权;拉丁公民权者同理。但该权力不保护不同级别公民权城市之间的迁移,例如,罗马公民从罗马殖民地迁移往拉丁殖民地定居,则其充分的罗马公民权(CivesRomanioptimoIure)会被降低为拉丁公民权(iusLatini),因此,该种跨区域迁移需要自愿申请。

【附属权利】:·免税权:罗马公民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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