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章 “三长”不输盐铁论之税赋改 (第3/3页)
和沼泽,而贫苦百姓却无地可耕,致使大量的土地得不到开发和利用(这种情况有些类似于十五世纪英国的圈地运动)。豪强地主则成了与国家争夺劳动力的强大势力和武装反抗中央的独立王国。
在这种情况下,北魏经常出现贫民百姓因争夺土地而发生争斗和无法维持生计而武装暴动的反抗事件。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均田制”就被李冲提上了文明太后的案桌。
此前,由于前两次的成功改革,改变“宗主督护”和“三长法”的推行,使实施“均田制”有了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过来促使上层建筑的变革。“三长法”的建立,地方上的很多荫户和隐漏户口被清查出来,这就有了一大批亟待占有土地的劳动力(纳税人)。政府便分给他们土地,让他们在土地上固定下来,以保证赋役的收入。
北魏初期曾实施过“计口授田”,那是为了完成从牧民向农民的角色过渡,和这次的改革有本质的不同。
“均田制”规定: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开始向政府“受田”,领种土地;到了不能劳动或身故死亡时把土地退还给政府。奴婢和一般老百姓同样“受田”,耕牛也“受田”。
一户之内,奴婢“受田”不限人数,有多少奴婢,按规定受多少田土。耕牛却不能超过四头,所受的田分为两种,一种叫露田,一种叫桑田。露田,顾名思义就是无主的荒地,规定不能种桑、榆、枣、李等果木,按规定领种后,几年后按规定还给政府,不能买卖。男子一人领种四十亩。妇女和奴婢一样每人领种二十亩。耕牛一头则为三十亩;占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家,因为出卖或者死亡失去了耕牛或者奴婢,按规定领种的土地交还政府。
桑田是已经栽种或者允许栽种桑、榆、枣、李等果木的土地。对于桑田,令文中规定得非常细致。
一、桑田不在“还受之限”,只要领种后,不必还给政府。
二、所有的桑田都界定为“世业”,可以世世代代传承下去。一户之内,按规定应有一定数目的桑田,自有的桑田数量已经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便不再“受田”。不足的,则由政府补足。一户之内,桑田有余的部分可以出卖,不足者,可以买进。男子一人,领种桑田二十亩,奴隶身份的人,同样对待。
桑田不论是人们原有的,或是新从政府领种的,都是私产;根据上述原则,可以买卖。奴隶领种的桑田当然也成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了。由此可见私有制在制度设计上的不平等,更多地照顾到了土豪、大地主的利益,只有他们才占有数不清的奴婢和奴隶,为此就“领种”了无法估量的露田和桑田。在露田的退还制度上也给土豪留下了可钻的空子。
除了露田、桑田两项基本法,其他还有一些补充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信田”的规定。所谓“信田”,即政府加倍或三倍给予的土地。因为土地要轮种、休耕,或两年或三年耕种一次,所以,露田四十亩,实际就是只给予入十亩的税赋或增加一百二十亩土地。
这是一笔大得惊人的数字,好在那时地广人稀,自有耕种不完的土地,不然,国土局的贪官靠手上的一支笔不知道就有多少国有土地流失。也不知道为此要抓捕多少人。
还有一条更让人含糊其词的是:所有桑田,按照规定都算到信田中去,不足信田之数,才用露田来补足。适宜于种麻的地方,男子还可领种麻田四十亩,妇女五亩,奴婢照样领种。不过,麻田是要交还的,不能成为“世业”。即便如此,什么时候交还,什么田是麻田,都给土豪们留足了可钻的空子。
“班禄”“三长法”“均田制”三大法律的实施,都经过了长时间激烈的辩论,伴之而来的还在各地引发了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流血事件。从历史事件的可比性一说,三大改革的激烈争论并不亚于汉武帝当年就盐铁专营所展开的大辩论。
文明太后和孝文帝实施三项改革,是秦汉魏晋几百年来所没有过的重大改革,北魏经济为此得到极大发展,成为世界一流的强国。
阅读百年繁复最新章节 请关注读下小说网(www.duswx.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