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章 打击邪教 1 (第3/3页)
最严厉的酷刑之一。通过剥皮楦草,可以在精神上这是所有的邪教分子。
大明朝建立之初,为打击腐败,整顿吏治,朱元璋将此刑运用到现实中。在对待官员贪腐的问题上常常法外用刑,其中的典型就是剥皮楦草。那些贪污犯的人皮被剥下来,填上稻草和石灰,制成标本,放在新官员的座位旁边,以示惩戒。或者把人皮稻草人立于衙门门口或者当地土地庙的门口,用以警告继任官员,切勿贪赃枉法。那些枭首、文面、挑筋、剁指、刖足、断手、阉割、凌迟处死,这些刑罚,已经算是小儿科。
“我支持首相的提议,对邪教分子中的首恶,剥皮楦草,以儆效尤。”周垣面带怒容的说道,“这些邪教分子敛财骗色、蛊惑人心,是为了实现他们鲜明的政治意图。”
李岩说道,“各类邪教疯狂叛逆扩张,妄图制造事端,其宣扬的教义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相矛盾,随着邪教势力的坐大,教首的政治野心急剧膨胀,企图将教内的权力扩张到教外,妄图建立政教合一的国家,从而达到他们分裂祖国之目的。”
“所以打击邪教,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在保持自然生态平衡这个问题上,我们宣扬恐怖生态学。现在我认为,为了保持政治生态平衡,打击藏在黑暗当中的邪教分子,也必须推行恐怖生态学。挤压邪教活动空间,铲除滋生邪教的温床,必须加强打击,完善立法,强化宣传等措施。”
当华夏帝国军官阶层,士大夫阶层、各级地方官员中普遍存在的针对内外邪教的文化歧视和宗教歧视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后,对现实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司法歧视、司法打击便产生了。
在一年时间之内,一系列专门针对系国内外邪教的法律,条例,律文、例则不断地被制定和完善起来。
这些法律、条律,律文、例则使得各类邪教分子沦为法律意义上的贱民。帝国的司法官员、行政官员在处理邪教问问题态度大都根源于此,而一般民众对待内外邪教的态度也深受其影响
随后,在华夏帝国皇帝周垣的指示下,帝国参议院、帝国众议院全票通过了《反恐怖法》和《反邪教法》。从法律上明文规定”;禁止师巫邪术,;凡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者,为首者剥皮楦草、凌迟处死或斩立决,为从者皆斩监候、流放热带雨林或者苔原带。;;私习罗教为首者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律拟绞监候、流放非洲。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等列入比照谋反大逆及谋叛定罪。
华夏帝国政府在惩办邪教首恶同时,也实行宽大胁从、自首免罪、立功给奖的政策。
华夏帝国皇帝下旨,要求帝国的强权部门要坚持惩治首犯,散其党羽的办事原则,附从不必深究,胁从罔治。其吃斋男妇,并未与谋者,准其首明,予以自新。
帝国的各级政府、政治保卫局等强权部门,在查禁邪教过程当中,要在宽严得中,轻重合宜,如邪教党羽有纠合匪类,图谋不轨,自当严行惩究,毋令漏网,若不过乡曲小民,持素奉佛念经礼忏,所在有之,从而分化瓦解邪教。
在接受帝国广播电台的记者采访的时候,周垣指出,“误入邪教者,绝大多数原本良民,应将化导这部分信徒崇正去邪,作为防止邪教蔓延的对策之一。”
“各省督抚等封疆大吏,既要亲自频发禁止邪教告示,又要饬令府州县各级地方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奉宪宣禁缘由明白晓谕军民人等,同时帝国的新闻出版部门,将《华夏帝国宪法》《华夏帝国刑法》中律禁条例广为刊刷,遍布城乡各地,做到使乡曲小民,群知三纲五常外,别无所谓教,天理王法之外,他无可求福,从正则吉,从邪则凶,形成了崇正学去邪说的氛围。”
实践证明,邪不压正。每当有强大的反邪教舆论宣传,该辖区内的邪教活动都大为收敛,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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