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溅黄昏】

第310章 营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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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章 营救行动 (第2/3页)

发生的这血案,咱们要极尽全力营救肥猪!”

大宝说道:“这样吧,我看已经发生人命案件了,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了,铁厂暂时也不一定会再来,我乘此机会先去一趟京城,把肥猪的事情先找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去,然后请一个好律师给肥猪辩护,看律师能不能早点介入。”

第二天,大宝到了厂区,就把刘二驴和老蒜头叫到一起安顿了一下,吩咐让继续加强保卫,不可有丝毫懈怠。然后就乘车去京城去了。

刘大宝到达京城之后,先去了一家在高档写字楼上的律师事务所,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合伙人接待了他。他把事情发生的前后经过讲述给这位律师,这位律师听后说道:“肥猪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致死人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和免除处罚。”

大宝听后觉得不太满意,他认为:“肥猪完全是一种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这是他们跑到我们的地盘上打砸抢杀人,我们是站在自己的地盘上,在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时候才打倒他的。虽然我不是学这个专业的,具体法律原理我不知道,但是法律和事理是通着的。

刘大宝又去了另外一家律师事务所,这个事务所的律师讲的和前一个事务所的律师讲的大同小异,也认为肥猪的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刘大宝还是不满意,又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但是接连跑了四家律师事务所,咨询了四位律师了其辩护观点依然和前几家差不多。

他又找了一家比较驰名的律师事务所咨询,在这一家律师事务所,听取了专门搞刑事辩护业务的主任的辩护观点,感觉比较满意,这位主任律师姓彭名江。

他明确讲道:“肥猪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理由是,被害人是一种非法侵害,非法侵害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的非法侵害,即只要没有合法根据而攻击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就属于一般的非法侵害;而另一种非法侵害则是对于他人人身和财产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五种暴力犯罪行为。那么正当防卫者如果是针对后一种暴力犯罪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肥猪面对的就属于后一种暴力犯罪行为,所以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大宝听了符合他的意愿,接着就问这位主任道:“我如果委托你出庭辩护,你可以亲自出庭吗?”

这位主任律师答复道:“可以。”

大宝又问道:“辩护费用多少?”

主任律师说道:“这个费用可以协商。”

刘大宝说道:“你说吧,开个价!费用不是问题,我只要一点,那就是辩护的效果。因为肥猪是为了保护工厂财产和厂长的人身安全才造成这一后果的。工厂要不惜一切代价为他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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