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心律师】

第119章 各自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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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各自举证 (第2/3页)

前已经指使被告收集好了充分的证据,现在是反击的时刻了。李昏君当即信心十足,大声道:“我方向法庭提交七组证据。

1、10月2日-10月9日**聊天记录19页,证实第三人化名林枫,谎称已经离婚1年多,要求与被告见面。

2、10月10日**聊天记录,第20页,第三人表示迷恋被告,叫被告前去离婚。

3、被告与前夫的离婚协议,证明被告与第三人接触后才办理离婚手续。

4、X年3月12日的**聊天记录,第三人向被告表示“我的一切都是你的”以及”所有的钱都是我个人的,与姓陈的无关”等承诺,均显示第三人给付被告款项属于赠与行为,被告有充足理由相信第三人所赠与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5、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手续及银行按揭还款明细,证明房屋的购房人及首付款支付人为被告,X年3月—今年1月,共11个月,被告已偿还银行按揭款557896元。

6、今年1月20日被告与第三人的通话录音,证明第三人自行向被告承诺与原告离婚。

7、今年1月22日被告与第三人的通话录音,证明第三人表示之前的房屋是赠与被告的,现在离婚不了所以要回来,我方认为赠与已经履行,赠与人无权要求返回。”

李昏君显然是有备而来,提交的证据充分详实,直接指证童逸的过错以及证明自身的无辜,将被告洗刷成了一朵白莲花,半点过错都没有。

“原告、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林善若翻看证据之后,有力地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而且证明的内容恰恰与被告所说相反,这二份证据充分说明被告与第三人的交往是非法的、不道德的,两人交往的时候,被告本人与前夫尚未离婚,原告与第三人也是夫妻关系,被告与第三人均是在婚姻期间出轨。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非法行为,两人均存有过错。”

“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恰恰说明婚内出轨带来的恶果,被告与前夫离婚。正是因为被告与第三人不正当交往,所以自行拆散了家庭。对被告与第三人的这种关系,应该予以谴责,对此不正当关系带来的财产损害。应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关联性有异议,即使是真的聊天记录,也不能单凭第三人说是其个人财产就算作其个人财产,不能证明该财产属第三人个人财产。”

“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要说明首付款是被告用转移的471万元中的300万元所支付,按揭贷款也是用471万元中的款项支付。”

“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有力证明了被告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引发的严重后果之一,原告与第三人感情出现波动,第三人有意催动第三人与原告离婚。这是不道德的可耻行为。”

“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此证据也说明被告所购买房屋是用转移的471万元支付房款,被告与第三人合谋转移财产,侵犯原告的财产知情权与处分权。”

林善若巧妙地将李昏君提供的证据予以否认,一一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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