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 包藏祸心的赠与 (第2/3页)
“第三人,你卖股票和转账471万元这两件事,是否告知你的妻子即本案原告?”
童逸也是摇摇头回答没有。
“那你为何要独自一个人将471万元转移给他人妻子名下?”
童逸额头上的汗水都下来了,“我,我……”,说了半天没有说出一句话来。
审判长威严地道:“第三人,如实回答。”
“我那时想转移财产,然后与我老婆离婚,让我老婆净身出户。”童逸说完,立马低下头,不敢看陈慧英那幽怨的眼神。
审判长再看着被告发问,“被告,你那时和前夫尚未离婚,为何接受第三人转移至你名下的471万元?”
喻可儿一挺胸脯,理直气壮地答道:“他自愿赠与给我,我当然可以收下啊。”
审判长宣布:“经过各方当事人陈述和答辩及举证、质证,案情事实已基本清晰,第三人将夫妻共同财产471万元转移至被告账户上的事实,本庭当庭予以确认。”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归纳本案尚存的争议焦点为:第三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471万元给被告是否合法有效。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请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李超和林善若对视一眼,林善若给李超一个激励的眼神,李超心领神会地点点头,随即铿锵有力地道:“尊敬的审判长,我方认为第三人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471万元给被告的,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知情权,也违反公序良俗,带有恶意转移财产性质,应该认定为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涉案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无权单方处分。涉案款项471万元,是原告与第三人两夫妻用所有积蓄购买的股票价款,按照婚姻法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述涉案款项属于第三人个人财产,没有证据予以证实。”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觉得,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第三人瞒着自己妻子也就是本案的原告,私自将471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女人。违反了该解释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此外。原告与第三人系合法夫妻,对471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的关系。并不是按份共有。按照《华夏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第三人赠与被告471万元,根本没有经过共同共有人陈慧英的同意,当然无效。”
“因此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的规定来看,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和知情权,应该认定为无效。”
“二是第三人赠与被告471万元。违反公序良俗。从本案的调查来看,被告系有夫之妇,在与前夫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就与有妇之夫的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关系后,被告多次唆使第三人与原告离婚,以便他们两人结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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