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心律师】

第174章 好评如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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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章 好评如潮 (第2/3页)

量刑的参考。

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对网民31个意见建议答复情况”中称:‘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实施时间不长,但最高人民法院十分强调要注重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专门性问题。并促使当事人及其聘请专家进行充分有效的对质,更好地帮助认定专业技术实施。

该答复表明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由此可见。立法极其适用解释已经确认法院允许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为查清案件事实出庭就专业性问题作证。

姚莲花杀夫案中家暴问题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符合法律规定。深鹏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涉家暴刑事案件中引入家暴问题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举措,是依法进行的极有益的实践探索。

二、家暴专家出庭的必要性。司法裁判是根据现有证据推定已经发生的未知实施的专门活动。当今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新兴领域越来越多。

其中,家庭暴力关系中双方的互动关系及家庭暴力引发故意杀人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属于法官不熟悉的专业领域。

家暴问题专家证人参与刑事案件庭审,接受各方交叉询问,可以比较全面、深入地厘清家暴问题的本质特征,揭示待证事实真相,弥补法官因缺乏专业知识可能导致裁判不公的缺陷。

目前,发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故意杀人案件中,有的是因普通婚恋家庭纠纷引起的,有的是因长期家暴引发。后者又可分为施暴人长期对受暴人施暴导致受暴人死亡,以及受暴人以暴制暴杀死施暴人两类。

在后一类案件中,专家证人可以解释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内心起因是否为制止、摆脱被害人长期的暴力行为,杀人行为是否在不堪忍受、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发生,个别案件中被告人的杀人手段残忍,是否与布置对方于死地,自己就将被杀死的长期受暴所致的极度恐惧心理有关等现象。

法庭听取专家意见后,若认为专家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则可认定被害人在案件期以上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一般可对被告人按照《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情节较轻’处罚。

没有家庭暴力专家证人的协助,法院很难无法客观认定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因何产生,也难以理解准确评估被告人在案发起因上的过错责任,其结果很可能导致对被告人的量刑失衡。因此,家暴问题专家证人参与刑事案件庭审极为必要。

我认为,姚莲花的辩护律师李超和林善若申请家暴专家出庭作证,以及深鹏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探索,不仅有助于扩展法官的感知能力和知识结构,还可以大大促进实体裁判的公平正义。

因此,李超和林善若两位律师的做法值得肯定和推广!”

最高院的大法官都高度评价李超和林善若,这使得李超和林善若一下炙手可热、人气大旺,粉丝群中众多粉丝都激动得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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