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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章 是否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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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章 是否法定权利 (第2/3页)

地答道:“尊敬的审判员,我作为被告刘强的代理人,特口头答辩如下。

一是本案不属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祭祀权并不是个法律概念,其的形成源于社会习俗,法律没有规定几十圈,由此引发的争议由亲属自行解决,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我方根本没有侵犯二原告的祭祀权,二原告可以随时烧纸烧香祭奠自己的女儿,并不需要我方的配合。

二是我方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我方当事人的妻子病亡。作为丈夫被告刘强保管其骨灰合理合法。

因此,我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诉一辩后,审判员进行总结归纳:“根据诉、辩双方发言内容,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祭祀权是否属于法定权利;2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是否认同?”

“认同。”

“下面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焦点和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由原告方举证。”

李超拿出准备好的证据材料,朗声道:“我方提交四组证据:1、街道办和派出所的证明,证明原告聂海华、李晓莲与聂云系父母女儿的关系。

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聂云与被告刘强生前系夫妻关系。

3、火化记录,证明聂云于201X年元月4日因病去世后火化,以及证明被告刘强保管了聂云的骨灰。

4、电话通话记录。证明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刘强安葬女儿聂云的骨灰,并要求告知女儿骨灰安葬处以便对女儿进行祭祀,但被告刘强一直拒不履行。”

李超将一组组证据摆了出来,扎实有力。充分地证明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

刘强依然是那副无所谓的模样,宁伟成听了李超的举证后,也是一脸的平淡。

“值庭法警将原告提交的证据交于被告,由被告对原告所提证据进行质证。”

宁伟成拿到证据材料进行翻看。然后大声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和2,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3,聂云确实于201X年元月4日病逝火花。骨灰也确实由刘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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