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心律师】

第266章 师姐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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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章 师姐关切 (第2/3页)

你:

在法律上,小罗砸ATM机的行为一般可能涉嫌盗窃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盗窃罪来讲,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盗取财物的目的,但显然小罗并无此意。他因酒后泄愤,才会怒砸ATM机,并且之后主动报警。

目前正在对小罗所损毁的ATM机进行评估,待结果出来以后,将对其依法刑事拘留,作进一步处理。

写完这篇,林善若将正扬律所最近代理的两个案子又做了一个解析。

弟代兄签字借款 兄未委托不担责

案情:

杨大明、杨小明是两兄弟。2014年11月21日,杨大明在外地打电话向朋友曾小米约定借款50000元。

随后,杨小明找到曾小米拿走借款50000元。并写下了一张欠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欠条上的欠款人处写着‘杨小明代杨大明‘。

借款到期后,曾小米催问多次。杨大明、杨小明都不还钱。无奈之下,曾小米向法院起诉要求杨大明、杨小明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杨大明、杨小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说明借款情形。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超人律师断案:

超人律师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小明向原告曾小米借款5万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依法予以确认。杨小明应对上述借款5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

曾小米要求杨大明、杨小明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欠条上 ‘杨大明‘的签名是杨小明所写,曾小米未提交证据证明杨大明委托杨小明向其借款50000元,杨大明也未追认杨小明签字借款,所以该借贷关系对杨大明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杨小明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而杨大明不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最终,法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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