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街玫瑰】

第194 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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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 民事判决? (第1/3页)

法定代表人:王轩、潭小可、刘佳在校大学生

委托代理人:刘尚燕京市中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下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安置诉讼书内容证实。

原告方:王轩、潭小可、刘佳。

被告方:燕京市西垧高级疗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林xx)

原告王轩(身份证号码654001199xxxxx1810),男,199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xx市xx社区,委托代理人:刘尚。

被告单位燕京市西垧高级疗养院(住所地:燕京市xx区xx街道)法定代表人林××,院长。

原告王轩等人起诉称,被告方违背院方卫生条例,医疗行为存在极大过失,造成燕京市栖霞区xx大学学生萧子衿(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5210199xxxxx341x)在相应疗养过程中,持续性遭到人为性损害,健康和恢复状况遭到极大破坏,经进一步调查认定,燕京市西垧高级疗养院涉嫌非法治疗,其行为已经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防)人民共(和)和(谐)国执业医师法》,严重侵犯原告健康知情权,对于萧子衿健康状况恶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给原告既卢女士及其亲属造成极大精神创伤。

故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燕京市西垧高级疗养院赔偿相关费用70余万元,其中医疗费43.1万余元,伙食护工费3.4万余元,交通费0.1万元,营养费4万余元,重伤赔偿金2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承担此次案件受理费用。

被告方燕京市西垧高级疗养院答辩称,该院被治疗人萧子衿所受伤害由非本院人为引起,治疗、恢复反案皆属实,医护行为毫无问题,自2017年1月29日,经诊查,被治疗人心率49次/分,盆腔液指数11.8cm,血压120/70mmHg,建议入院疗养,随诊,定期治疗。

副案:《燕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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