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 民事判决? (第2/3页)
市西垧高级疗养院脑科/呼吸系统病理案例:CED1437 170114》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方申请,本院委托江苏省燕京市医学会对被告方燕京市西垧高级疗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过程中的责任程度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江苏省燕京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分析认为:
1.燕京市西垧高级疗养院存在过错: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项规定,使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涉案人娄应峰,已接受刑事调查。)从事药品选取、保健工作。
2.西垧高级疗养院在2017年1月14日第一次例诊、全诊文件内容存在不实,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着私换配件的行为,违反相应医疗器械使用规则。
上述事实,及原告被告学生证,燕京市西垧高级疗养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生化报告单,住院费用清单,江苏省燕京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相应材料予以考察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错侵他人生命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多项规定,在对原告的诊疗养护过程中,忽视了安全状况和异常状况,并放纵刑事追责人娄某多次侵害萧子衿女士的健康权利,经坚定已构成医疗三级甲等事故(不完全失语,昏迷,脑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同时神经系统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双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造成轻微损伤:1.2dbHL分贝)
本院依照《中华(防)人民(和)共和(谐)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方燕京市西垧高级疗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治疗人萧子衿女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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